建筑业营改增3个经典问题解答
问题一: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生产的砖瓦等可以按照简易征收计税,同时可以开专票或普通发票。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砖瓦等不是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生产的,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开3%专票或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该条规定中有一个字———“可”,和一个词———“自己采掘”。根据该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税法给予企业一个选择权,即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按照17%征收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和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砂、土、石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果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不是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生产的砖瓦等,是不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开3%专票或普通发票的,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7%税率计征增值税和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问题二: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机械应如何进行会计结算?
答:建筑施工企业的机械一般都是总公司购买的,2016年5月1日后新购买的机械设备应在总公司里一次性进行增值税抵扣。建筑企业都是用总公司进行投标中标,然后成立项目部进行施工管理,财务上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但为了加强每一个项目部的成本考核和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机械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结算:总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实行租赁结算。
总公司将设备机械租赁给项目部时,借“内部往来———项目部”,贷“其他业务收入———项目部机械租赁收入”;项目部租入总公司的机械设备时,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机械租赁费用”,贷“内部往来———总公司”;总公司与项目部合并账务时,全部冲平,借“内部往来———总公司”,贷“内部往来———项目部”,借“其他业务收入———项目部机械租赁收入”,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机械租赁费用”。
由于项目部是总公司内部的一个管理部门,没有在工商税务进行登记,项目部不是纳税主体,总公司与项目部间的租赁行为,没有发生现金流,不产生纳税义务,不缴纳税款。
问题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是否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按照3%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答:由于租赁公司是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纯机械租赁模式的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和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7%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7%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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