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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会计犯罪谁做主?


  最近,经济犯罪不断,而其中会计犯罪更是“独树一帜”,可谓是到了猖狂的地步。本报在前几期中曾有报道,像四川长虹被举报虚开发票,莲花味精因“虚增会计利润”被调查,云南一会计挪用贪污巨额公款被判18年,贪心会计给去世老师“涨工资”冒领70万元,山东一会计包养多名情人一年花公款79万……会计犯罪不仅给国家企业带来非常大的损失,还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为打击经济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部委)近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会计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明确。
  那么,何谓会计犯罪,会计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如何更好地遏制会计犯罪,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刘天永。

    何谓会计犯罪
  何谓会计犯罪?不少人对会计犯罪,没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
  专家认为,会计犯罪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实施侵害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国家刑律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它既包括会计人员受利益驱使而发生的主动犯罪,又包括会计人员被他人利用或唆使而导致的被动犯罪。
  可以肯定的是,会计犯罪本身就是经济犯罪的一种类型,但会计犯罪又有别于其他的经济犯罪,主要是会计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
  业界人士指出,会计犯罪的主体具有单一性,即指该种犯罪的实施者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财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而不是其他人员。
  刘天永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济犯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伴生的副产品。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是诚信和规则。对欺诈、伪造等不诚信和破坏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的处罚,就是对诚实守信和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的市场参与者的保护。

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亟需完善
  会计犯罪和打击会计犯罪从没有停止过。可以说,打击会计犯罪称得上是一场持久战。
  早在 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补充完善。
  于是,从2008年8月开始,两部委启动了《追诉标准(二)》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两年的时间,于今年的5月18日,《追诉标准(二)》终于出台,这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经济活动、打击会计犯罪有重要的作用,可谓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立案标准保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
  业内人士介绍,《追诉标准(二)》的制定是以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为依据的。
两部委就《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时介绍,《追诉标准(二)》主要是对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08年《补充规定》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合理内容,保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
  为准确体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职能,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追诉标准(二)》没有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的名称和体例,而是遵循了2001年《追诉标准》的名称和体例模式,突出强调了“立案追诉”诉讼活动的法定职责,更加明确了立案追诉标准是公安司法机关共同的执法依据。2001年《追诉标准》规定了9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案件。在《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如再制定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名称将再依次顺延。
  《追诉标准(二)》其涉案标准更加明晰,这和其出台的四原则: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是一致的。
  据悉,《追诉标准(二)》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按照制定和修改的情况,8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分为5类:一是1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的内容,没有修改;二是13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制定或修改;三是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刑法的规定作了个别文字修改。以上共有3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未作修改,或者按已有司法解释规定,或者仅作个别文字修改;四是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五是有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追诉标准更加明晰
  刘天永介绍,《追诉标准(二)》就会计和税法方面来说,主要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等最新追诉立案标准。
  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定罪标准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是“情节严重”等,概念比较模糊,《追诉标准(二)》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是“情节严重”等的涉案标准,有利于《刑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警示世人,有利于遏制财会方面的经济犯罪。”
  在谈到澄清“情节严重”等涉案标准时,刘天永补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追诉标准(二)》作出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
刘天永介绍,新标准第八条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进行明确,不过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五十万元以上的标准应由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再进行规定,如上海地区与青海地区的标准应该不同,这样会更加合法、协调、科学和适用。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可
  专家表示,从两部委近日制定发布的会计犯罪最新追诉立案标准来看,会计犯罪的发生与企业内部控制有着极大的关联。企业法人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在以上各犯罪行为中极其多见。
  2008年6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起,上市公司开始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尽管上市公司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但现实情况表明,一些企业在经营业绩和风险管理之间仍未找到良好的平衡点,“短板”依旧明显。
今年4月26日,五部委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至此,以《基本规范》为基础,以《配套指引》为补充的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中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已有了统一的标准可循。
  对此,刘天永表示,企业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应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显然,《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文件出台后,若能在企业贯彻实施,必可从源头上抑制会计犯罪。
  有专家认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肯定会对会计人员个人犯罪起到良好的防范和遏制作用。因为企业的大量资金进出都是由会计人员经手,也就是人们常形象的称为“过路财神”,他们对于单位资金的安全性起着保护作用的同时,也是单位资金较大风险的隐患。企业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岗位分工牵制等方法来降低这方面财务管理的风险,通常能把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控制,更进一步堵塞漏洞是。此外,内控建设也必须要考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从思想意识的根源了来规避企业的风险。
  此外,提高会计人员的职能地位,为其职业生涯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是遏制会计犯罪的有效手段。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会计人员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监督职能。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会计人员在这点上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他们受雇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会计在财务上的处理,是企业领导人意愿的体现。
  刘天永表示,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还远未成熟。公司、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是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一个标志。另一方面,中国缺少顶尖级的企业,上市公司无论是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还远远不够。占市场份额绝大多数的是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规模小,运营的资金不多,管理也简单,财务也很清楚,企业肯定把主要精力放在生产和销售上。“若要提高会计的职能地位,我认为只能从依赖更多的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发展金融资本市场,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等方面来下手。”刘天永说。

    打击会计犯罪需加大力度
  会计犯罪往往常见诸报端,并往往是涉案资金巨大。最新的会计犯罪报道便有“会计贪1000万 逃近15年落网?”、“银行会计贪污82万逃亡14年称再给8000万也不贪”等等。由于职业特点,会计和出纳人员被认为是最易发生犯罪的职业之一。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民最新一期通报表示,宁夏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集中,以支书、主任、会计出纳3类人员为主。此外,会计犯罪也可能成为更大集团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重庆打黑风暴中,便揭露了这种集团犯罪的局面。重庆市北碚区法院近日对一宗20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该组织首犯程文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8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1620万元。
  在涉税犯罪方面,也由于其经济特性而屡见不鲜,即使在包括专项打击行动在内的惩处极为严厉的情况下,犯罪依然不减。4月13日,公安部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现场会。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推进,目前全国已破获发票犯罪案件102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74名,捣毁各类发票窝点690个,收缴各类假发票4432万份。仅发票犯罪一项,便可管窥涉税犯罪的态势。
  刘天永在谈到造成会计、涉税犯罪多发的原因时表示,人们法制观念淡薄是其中一个原因;另外许多人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去做,怀着侥幸心理去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这也是导致会计犯罪的很重要的原因。
  刘天永指出,要更好地遏制这些犯罪的发生一靠媒体舆论的法制宣传,二要增加会计、涉税犯罪的违法成本,三要加大查处力度。
  此外,在会计、税务的民事犯罪方面,刘天永也表示,会计、税法民事犯罪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对立案侦查、调查取证、审查起诉等办案执法过程中迫切需要懂法并且对会计、税法有理论和实务积累的人员,所以法律出台规定容易,因为立法者的素质很高,但实际执法时也需要高素质的办案人员,才能把会计、税法民事犯罪予以公平公正的定罪量刑。

   记者手记
   多管齐下  全面防范和打击会计犯罪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包括会计、涉税犯罪呈现出了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会计、涉税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明确,为防范和打击会计、涉税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执行标准,有利于规范立案追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在会计、涉税犯罪依然高发的今天,遏制会计犯罪谁做主?可以说,明确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遏制犯罪行为的制度之源。要彻底遏制会计、涉税犯罪,需要多管齐下,全面堵漏。
  其一是继续加大相关刑事、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为现行法律提供更为可行的执行标准。
  其二是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从企业本身加强查漏补缺,防范相关犯罪的发生。
  其三是要各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增加会计、涉税犯罪的违法成本。一方面,要不断采取措施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大宣传力度,威慑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公开透明的长效办事机制,提升办案率,杜绝人浮于事、腐败受贿等危害执法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发生。
  总之,不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两部门就相关行为的罪与罚、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明确,还是财政部等五部门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引》的发布,都体现了高层管理部门对相关领域弊端的高度重视,这也对防范和打击相关犯罪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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